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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2月)_热点

日期:2023-02-28 18:28:42 来源:证券之星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3 年 2 月 27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资料图片)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

制,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及《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

度。本规则旨在保障公司年度报告的合规披露,上市公司和下属子公司均需严

格执行。

  第一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

责:(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

息及会计报表;(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四)对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

构;(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及审

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独立董事

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各级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向公司汇报年

度重大事项,提供年度报告所需资料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或审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

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就公司本年度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

审计小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

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

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公司应当安排独立董事

及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

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再次安排独立董事

及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

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

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

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

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

况及原因。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审阅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

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审计

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意见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原则上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

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

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

责创造必要条件。上述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

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如

存在故意阻拦、干扰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

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

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在权限内成立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报审计

相关工作,行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

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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